检察长:陶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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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事后补酒”??你可真聪明啊
时间:2025-08-22  作者:  新闻来源:澜沧县检察院  【字号: | |

肇事逃逸不说

还为了躲避酒驾检查

“事后补酒”

真是绞尽脑汁

不如灵机一动

你猜这招

到底有没有用

案件回顾

田某某在17时30分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澜沧县某车站旁时,与钟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路人报警,田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回家后,田某某担心被查出酒驾,又喝了几杯酒,试图制造“事后饮酒”的假象。当日18时02分许,田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田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当日18时38分许,民警将田某某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2份,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9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最终,澜沧县法院以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田某某辩称:

1.因逃逸后再次饮酒,发生事故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无法确定;


2.血液检测结果反映的是“事后饮酒”的酒精含量,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已达醉驾标准。


法律解读


“补酒”抗辩不成立:法律绝不会纵容投机行为


该案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于17时30分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逃逸,于当日18时02分许在其家中被查获,其酒后驾车肇事与再次饮酒在时间上有延续性,且未间隔太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田某某的“补酒”行为,恰恰暴露其试图钻法律空子、逃避责任的主观恶性。但司法机关不会被此类行为蒙蔽,其血液酒精含量仍可作为定罪依据。


“逃逸”会加重处罚:法律对“侥幸心理”零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田某某不仅实施了酒后驾驶行为,事故发生后还选择逃逸,事后更试图掩盖事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显著上升,故依法对其从重惩处。



检察官提醒

酒后禁驾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法律从不会因所谓的“小聪明”而网开一面,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终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醉驾逃逸本就触犯法律,“补酒”抗辩更是徒劳,唯有自觉守法,才是保障自身安全与自由的唯一“免罚金牌”。


来源:澜沧县检察院

转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