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陶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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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耍心眼”,执行变执“刑”!
时间:2025-09-10  作者:  新闻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有钱不还?

别耍花样!

“拖”“躲”赖账?

虚假交易转移财产?

别以为能蒙混过关

近日

金平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走去看看 ↓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他将名下财产无偿转卖给其母亲,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又利用该买卖合同和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在获得贷款后仍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金平县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商请函后,迅速启动提前介入机制。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取证方向和侦查意见,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轨迹、资金流向,固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关键证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向陈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金平县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陈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一些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视生效法律文书为一纸空文,认为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将因此承担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金平县检察院

转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