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陶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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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食品安全宣传周 | 制售有毒药酒,判了!
时间:2026-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景洪市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依法诉请判令被告人

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

实现刑事追责、公益修复、惩罚震慑的

多重法治效果



案情简介

郭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配制壮阳药酒,违规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郭某通过线下推介、熟人介绍、发展下线等方式对外销售涉案药酒金额达48万余元,致使有毒、有害药酒流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群体。该类非法添加物质直接危害人体心脑血管健康,长期大量饮用极易造成视力听力受损和脏器损伤,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未销售的涉案药酒最低价值12万余元,涉案金额共计60万余元。


景洪市检察院秉持“一案双查、刑民并举”办案理念,在精准审查刑事证据、犯罪事实、固定涉案金额、非法添加物质检测鉴定、销售渠道等全链条证据基础上,认定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应当承担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郭某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80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主观明知性、非法添加物质危害性、销售范围不特定性、公共利益受损事实、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等重点问题充分举证、精准说理,完整阐释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理与公益诉讼价值。经审理,法院一审以郭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1万元,并全额支持检察机关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聚焦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四个最严”要求的生动实践。通过“刑事追责+公益惩罚性赔偿”双重追责模式,彻底改变“重刑事、轻修复”的单一办案模式,既严厉惩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又通过高额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司法震慑。


来源 | 景洪市检察院


转自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