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举报?
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将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2.举报方式有哪些?
可以电话、信函、传真、网上举报,也可以单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3.检察院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是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将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4.检察机关如何保护实名制举报人?
(1)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举报材料放置保密场所,不会随意摆放。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场所。
(3)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4)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进行笔记鉴定等。
(5)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
(6)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举报人的奖励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
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